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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(四)
【作者:】   【来源:】    【发布时间:2018-04-26】   【字体:    
  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须知(四)
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温馨提醒

1、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,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。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,尽快解决争议,减轻负担。

2、为保证合法、有效、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,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、仲裁。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。

3、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,如确需变更请求的。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。

4、请当事人按时出庭。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。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;被申请人不到庭的,将缺席裁决。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,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。

5、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、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。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,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,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。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;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点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:

(1)使用法律、法规确有错误的;

(2)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;

(3)违反法定程序的;

(4)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;

(5)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;

(6)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、徇私舞弊、枉法裁决行为的。

6、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的。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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